台灣棋院職業棋士同意書 編號
1. 本院棋士須言行端正,恪守本院章則,共謀本院院務之發展。
2. 本院棋士為社會圍棋各界表率,若有言行不正,或散播不實言論,損害本院聲譽,經董事會議決,將喪失本院內部比賽參賽權二年,屆時如未見改善,得取消本院棋士之資格。
3. 參加本院所舉辦的比賽,指導本院各級院生(含育成班),擔任本院教學工作,推廣社會業餘圍棋,為本院棋士基本職責。
4. 本院棋士須參加各種有關會議或集合,(如棋士會或出席比賽開閉幕儀式等),應遵守會議之議決案。
5. 本院棋士若兩年內參加本院所舉辦的比賽,未達四局者,喪失本院內部比賽參賽權二年。
6. 本院棋士任職期間,因故不能執行職務,應向行政部辦理請假手續,請假期限最長二年,逾期以放棄本院內部比賽參賽權論。
7. 本院棋士未經本院同意,不得以業餘資格參與各種比賽。
8. 本院棋士未經本院同意,不得參加非本院所舉辦的比賽。
9. 本院棋士參加非本院所舉辦的比賽,獲得前四名,應將前四名所得獎金的百分之十回饋本院。
10. 本院棋士有義務協助本院製作棋士筆跡紙扇,或相關棋士影像等商業產品,但以營業額的百分之十回贈棋士。
11. 未簽署本同意書的棋士,不享有本院內部各種比賽的參賽權。
12. 本同意書於 2008年2月28日前簽署完成,若逾期未簽署,視為放棄本院內部各種比賽參賽權利至2012年12月31日止。
13. 本同意書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
棋 士 (簽名蓋章)
年 月 日
1990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棋士之監護人 (簽名蓋章)
年 月 日
2008/2/19修訂
附件:職業棋士同意書1